东北网齐齐哈尔9月5日讯 日前,齐齐哈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奶牛顶人引起纠纷上诉案件,最终作出了奶牛主人、放牧人、被伤害人三方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
燕某某与贾某系甘南县中兴乡核心村农民,委托同村农民燕某某代为放牛。2008年6月26日上午11点多,燕某某去村东头圈自家牛时,用石头驱赶牛,被贾某家的奶牛顶伤右大腿,先后在中兴乡卫生院、甘南县中医院、齐齐哈尔市中医院和第一院住院治疗78天,共花医疗费18719.83元。燕某某诉至甘南法院要求贾某、燕某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26100.83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审原告燕某某因遭被告贾某家的牛顶伤而遭受损失,其健康权理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被告贾某作为牛主人在将牛交给第三人燕某某放养时,应接受了自担损失的风险,应当对燕某某的损失承担责任;第三人燕某某作为放牧人,对牛的放养承担谨慎管理的现实注意义务,包含对牛可能造成危害的排除注意责任,在牛的所有人没有圈回自家牛时,这种谨慎管理义务都不应随意免除,燕某某作为放牧人任牛随意离开,脱离管理,忽视了牛可能造成的危险,存在疏忽过失,应对原告燕某某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原告燕某某在圈牛时,面对牛群使用石头驱赶,对诱发牛群慌乱、进而导致发生顶人事件有着不可忽视的原因,对由牛顶伤的损害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相对减轻被告贾某和第三人燕某某的责任。因此,三方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间接结合,燕某某的过失是事故发生的动态行为,原因力酌定为40%;贾某圈牛的懈怠与燕某某的管理不善是事故的发生的静态行为,原因力分别酌定为30%。三方当事人对此判决均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