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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2-04-17 11:12:57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封查、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公民要提起行政诉讼,应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申诉书(诉状),申诉书要写明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被告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邮编等,写明所指控的根据(包括事实错误、法律错误、程序形式缺陷、越权、滥用权力等)、诉讼请求(包括撤销或变更决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然后要确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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