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龙江网讯 日前,齐齐哈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奶牛顶人健康权纠纷上诉一案,最终作出了奶牛主人、放牧人、被伤害人三方共同承担被伤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对此结果原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无争议。
原来(原审原告)燕子荣与(原审被告)贾江系甘南县中兴乡核心村农民,委托同村农民(原审第三人)燕子强代为放牛,口头约定每年代放一头牛收取140.00元的报酬。2008年6月26日上午11点多,燕子荣去村东头圈自家牛时,用石头驱赶牛,被贾江家的奶牛顶伤右大腿。先后在中兴乡卫生院、甘南县中医院、齐齐哈尔市中医院和第一院住院治疗78天,共花医疗费18719.83元。燕子荣诉至甘南法院要求贾江、燕子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26100.83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审原告燕子荣因遭被告贾江家的牛顶伤而遭受损失,其健康权理当受到法律保护。牛作为动物发起“牛脾气”来,一般是无法预见、无法防止和无法制止的,不论由所有人自行放牧还是由他人代为放牧,都客观存在这种风险,故本案原审被告贾江作为牛主人在将牛交给第三人燕子强放养时,应是在已知风险上接受了自担损失的风险,应当对燕子荣的损失承担责任;第三人燕子强作为放牧人,对牛的放养承担着谨慎管理的现实注意义务,其中包含对牛可能造成危害的排除注意责任,在牛的所有人没有圈回自家牛时,这种谨慎管理义务都不应随意免除,第三人燕子强作为放牧人任牛随意离开,脱离管理,忽视了牛可能造成的危险,存在疏忽过失,应对原告燕子荣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原告燕子荣在圈牛时,面对牛群使用石头驱赶,对诱发牛群慌乱、进而导致发生顶人事件有着不可忽视的原因,对由牛顶伤的损害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相对减轻被告贾江和第三人燕子强的责任。因此,三方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间接结合,燕子荣的过失是事故发生的动态行为,原因力酌定为40%;贾江圈牛的懈怠与燕子强的管理不善是事故的发生的静态行为,原因力分别酌定为30%。
三方当事人对此判决均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