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提起诉讼所取得的确定裁判,其效力是否及于债务人?对此学者间亦有不同的观点。有认为仅在诉讼当事人间发生效力,对于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不发生拘束力;有认为债权人系代理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其效力及于债务人;有认为胜诉时其利益归属于债务人,败诉时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得再提起诉讼。
(二)对于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使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怠于受领时,债权人代位受领后,第三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对第三人来说,债权无论是由债务人亲自行使,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均不影响其法律上的地位和利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第三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债务不成立、无效、得撤销,债务未届履行期,债务人应为同时履行,诉讼时效届满,都可用来对抗债权人。但是,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形下,第三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其无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否则,第三人既构成对债权人代位权的妨害,也构成对债务人的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