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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审理(二)

发布时间:2012-08-30 13:33:41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4、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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