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证据不足的;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职权的;
E、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