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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发布时间:2012-08-30 13:30:49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书,超过两个月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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