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l、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4、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5、重大涉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6、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