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法律常识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发布时间:2012-08-30 13:27:05


  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2、申请回避;  

    3、进行辩论;  

    4、提起上诉;  

    5、在诉讼中原告可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7、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  

    8、可查阅庭审材料;  

    9、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证据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