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民间称“民告官”。
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 l、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l、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四、案件管辖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