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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范围(二)

发布时间:2012-08-20 16:24:22


在这些情况出现时,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因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不负刑事责任,但司法机关在未弄清行为人的年龄和实际责任能力前曾对其羁押的,行为人不能请求赔偿;

3.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理事责任的人曾被羁押的,国家不予赔偿;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免除国家赔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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