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吉芳送达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2-08-20 16:01:24
陈吉芳:本院受理原告黑龙江鹤城酒业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甘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甘南县人民法院本公告刊登在2012年08月18日人民法院报第G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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