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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新亮点

证人强制到庭,三种人除外

  发布时间:2013-03-20 15:41:44


      证人作证是公民的权利亦是公民的义务。证人作证有利于还原案件本来的事实,帮助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在新刑诉法修订之前,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几乎都是通过书面形式的证人证言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只是宣言性的规定,在实践中没有得到落实。中国人在生活中往往很顾及人情,不愿意得罪人,再加之一些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致使证人证言存在虚假的成分,误导法官做出公正判决。证人出庭作证,法官告知其作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接受各方的询问,在证人的心里是一种威慑,使得证人能够真实的陈述他所看到的,听到的,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新刑诉法修订后,将证人出庭作证变为了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作伪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看出这一条款横扫障碍,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可以说是刑诉法一个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一个法条,两处亮点,第二个亮点就是在要求证人强制到庭的同时,排除了三种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可以说这个规定是对古代传统法治理念的继承,早在汉代法律就规定: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是一种“情理”在法律中的体现,法律将这种“情理”肯定下来,更能够体现法律是有生命的,是生动的。人的亲情是维系整个社会稳定的先决条件,亲属间的爱是人的本能反映,是一切爱的起点,是人类的感情基础。对三种人的排除,顺应了人的本能需求,因而得到多数人的拥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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