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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县人民法院例会制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04-09 15:08:43


  一、为保证会议质量,规范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我院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的政治素质、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进而推动全院各项工作进程,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所称例会包括党组例会制、审委会例会制、院务会例会制。
  三、各种例会除研究相关具体工作事宜外,应根据其工作性质、工作要求开展学习、培训和交流活动。
  四、党组例会每月召开一次,时间为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五下午2:00时,具体规程依据党组议事规则操作;审委会例会每月召开一次,时间为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四的下午2:00时,具体规程依据审委会议事规则操作;院务会例会每隔三周召开一次,具体规程依据院务会议事规则操作。
  五、各种例会依据不同工作职能、职责定期召开,如遇应急工作事宜,则随时召开。
  六、党组例会由党组机要秘书负责落实会务内容、会务通知、会议记录、整理归档;审委会例会由研究室主任落实会务内容;院务会例会由办公室主任落实会务内容,并由办公室秘书承办会务通知、会务记录、整理归档及会后编发会议纪要、简报信息等工作。
  七、除特殊情况外,每次例会后应布置下次例会需审议的有关事项、需汇报讨论的相关议题。
  八、参加会议的人员应认真遵守有关会议纪律和请销假制度,汇报工作应提前做好准备,发言要求做到思路清晰、语言精炼、概括全面、主题突出。

责任编辑:鲁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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