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院党组会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必要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二条 院党组会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三条 党组成员为参加会议人员。需要与议题有关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列席时,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四条 院党组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方能举行。
第五条 院党组会审议事项:
(一)研究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对区委、人大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的贯彻执行问题;
(二)研究上级法院有关审判工作的重要指示的贯彻执行问题。
(三)研究并确定本院重要工作部署和决策。
(四)讨论决定本院有关党务工作以及思想、作风、组织、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本院干部的任免和其他人事问题。
(六)讨论研究党组自身建设问题。
(七)需要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审议事项的提交与准备:
审议事项由党组成员提出,党组书记决定是否提交党组讨论。
提交审议事项的党组成员及有关部门应充分做好准备,制作汇报提纲,提出审议初步意见。
第七条 召开院党组会应提前将开会时间、议题通知会议参加人员。
第八条 院党组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须经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在党组会或上级未改变原决定之前,个人必须执行党组会议决定。
第九条 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十条 院党组会决定的事项,由分管各部门工作的党组成员负责组织实施并检查执行情况,也可责成有关职能部门检查督促。负责执行的部门应及时向党组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开会发言要简明扼要,不得外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须严守机密。
第十二条 党组设机要秘书(研究室主任兼),负责通知开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主要议题;负责会议记录,按期整理归档;负责完成院党组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查阅党组会议纪录须经党组书记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