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房地产纠纷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发布时间:2012-08-16 09:19:03
1、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2、因政府行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而引起的房产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3、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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