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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幼儿园内摔伤谁之责(一)

发布时间:2012-08-16 09:17:07


案 件

   2008年4月,4岁的宋某在幼儿园室内不慎摔倒,头部撞到暖气片上,导致头部受伤流血,伤口缝合两针。原告与幼儿园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幼儿园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125.6元。

评 析

   未成年学生在幼儿园、学校受伤的事故时有发生,如何处理他们的受伤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家长关心、教育部门担心的问题,围绕未成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或致人损害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长期以来是民事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

讨论此案,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幼儿园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9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经法院审理查明,此幼儿园不是独立法人单位,其负责人是适格被告。故张某作为幼儿园负责人,须对以幼儿园名义进行的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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