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的问题是宋某自己摔伤,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幼儿园、中小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教育关系,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害以及造成他人伤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就在于学校依法取得的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未尽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责任属于过错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有无过错”是确定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幼儿园与幼儿关系是一种管理与受管理的关系,幼儿园负有对幼儿进行管理的职责,其中理应包括对幼儿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的照管义务,这种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如果幼儿园因过错未能适当履行该义务,应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