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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诉讼三技巧

-----技巧三:注意时效简化程序

发布时间:2012-08-16 09:10:17


陈某今年3月3日被用人单位辞退,当日因为补偿金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5月6日,陈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却被告知超过了60日的申诉时效。陈某辩解:由于5月1日至5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放假,才致使她拖到6日申请仲裁,责任不应在她。后又经过其他很多努力,案件总算受理。两个多月后,仲裁结果终于下来,但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又起诉到了法院。目前此案法院尚未开庭,陈某正在焦急等待。本案并未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时效。但陈某当时也可要求仲裁委员会出具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凭此通知她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样,陈某就可免去仲裁程序,节约大量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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