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治论坛 -> 审判研讨

创建学习型法院是建设法院文化的应有之义

  发布时间:2012-04-09 14:36:33


  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关键在于学习。学习能使文化得以继承,提以借鉴,学习也是对文化的“扬弃”。组织也好,个人也罢,想创新、要发展,关键在于学习,法院的文化建设应当以学习为手段、以学习为动力,要通过创建学习型法院促进法院文化建设。笔者拟对创建学习型法院促进法院文化建设的几个问题作一粗浅思考,以期对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有所裨益。
一、“学习型法院”的提出
  “学习型法院”是在“学习型社会”的基础上提出来的科学概念。学习型社会,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哈钦斯于1968年提出来的概念。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向学习化社会前进”的目标。1994年8月,西方七国首脑会议首次正式建议:“通过较好的教育和培训,发展一种终身学习的文化,对人增加投资。”1994年在意大利罗马、1997年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两次世界终身学习会议,提出“终身学习是二十一世纪的生存概念”的思想。2001年5月,江泽民主席在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能力建设高峰会议”上发出了“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创建学习型社会”的倡议。2002年11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上正式发出了“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号召。2002年12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必须坚持把学习作为全党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不断加强,不断推进,努力使全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不断有新的提高。
  2010年3月,王胜俊院长在两会工作报告上进一步提出要大力加强“学习型、团结型、创新型”机关建设。可以肯定地说,在加强法院文化起建设的的今天,提出建设学习型法院这一工作目标,对于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法院队伍,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二、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为什么要创建学习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视绝不是偶然事件,它从一个侧面证明了我们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在社会中的特殊地位。法院不同于其他组织,甚至与公安局、检察院这类法律相关组织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不仅指其特殊的社会职能,更表现在其管理方式、主体的行为模式、思考方式、语言风格等诸多方面。概括来说,法院之所以称为法院,就是因为其具有的特殊文化。
  所谓法院文化,就是指法院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在文化特质、外在文化环境与法官群体文化素质等方面的综合体现,是以法官为主体的全体法院工作人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与管理活动中,逐渐形成的以实现公正与效率为特征,以追求法治为目标,凸现法院特点并得到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等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总和。
  文化的传承与移植需要学习,文化的选择与“保先”需要学习。从这种意义上讲,建设学习型法院是建设法院文化的应有之义和必然之举。建设学习型法院可以提高法官业务能力,道德修养,帮助法官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与价值观。作为法院文化主体的法官提升了个人修养,法院文化中的精神文化建设、制度文化建设与行为文化建设自然就水到渠成。从这种意义上讲,建设学习型法院又是建设法院文化的动力与保障。
  具体来讲,加强法院文化建设需要创建学习型法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创建学习型法院是确保法院文化先进性的需要
  要建设一支优秀的法官队伍,建设一个一流的法院,必须保持其法院文化的先进性与时代性。建设新时期的法院文化,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与日常管理中,既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精华,又要博采众长,善于结合实际需要,吸收和借鉴外国审判活动与管理模式的优秀成果,从而形成代表先进文化的、具有独特优势的、适合自身发展的法院文化。而能达到上述目的的基本途径就是学习。由此可见,建设学习型法院是建设法院文化的必然之举。
  (二)创建学习型法院是全面提高法官综合素质的需要
  法官从事司法审判活动决定法官一定要具备以下素质:言、判、书。“言”是指法官的语言表达能力,要求“言辞辩证”,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其工作很大程度是论辩说服的工作。“判”是指法官的司法审判能力,包括对法律的驾驭能力,对特殊案件的处理技巧,法官的司法审判能力直接关系着案件的合法与公正,直接关系到司法裁决的社会可接受程度。“书”就是法官裁判文书的书写能力,只有说理充分,深刻入理,逻辑严密,晓畅易懂的裁判文书才易于为当事人所接受和信服。
  法官提升这三方面的素质,不仅要学习业务知识和政治理论,更应学一点历史,学一点哲学,学一点艺术,读史使人明智,哲学使人睿智,艺术使人雅致。法官的特殊社会地位要求法官不仅要是业务上的能手,更要是精神上高尚的人、有品位的人,对历史特别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学习,对哲学的学习,对艺术的学习,不仅有助于培养法官的人文素养与道德情操,提升自我境界,也对法院文化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三)创建学习型法院是建设法院行为文化的需要
  法官的言行举止是其内心修养的外化与彰显,而提高法官内心修养正是法院行为文化的核心。所谓行为文化就指法官群体在司法审判活动、人际交往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生活规范等。法官是公平与正义的代表,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社会对法官素质有更高的要求。法官在法庭内外的言行活动直接影响着案件处理的的效果、直接关系着法官以及法院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度。法官要保证其公正、威严的形象,就必须在司法活动及人际交往中做到厚德载法,独善其身。“穷达、养气、笃行、勇毅、乐群、知耻、慎独……”这些古代先哲的君子之道及儒家经义中为人处事的论说,如一汪汪甘甜的清泉,滋养着法官的身心,形成了中国法官独有的情怀,也成为构筑法官行为文化的重要支撑。而这些都典藏在中华民族宏伟壮阔,悠远厚重的文化长卷之中,不去翻阅,不去笔耕,不去总结,不去笃行,如何汲取其中精髓?如何形成中国法官之行为文化?
  (四)创建学习型法院是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的需要
  身为一名法官,定要以清廉为准绳,保持清醒、清静、清正,也就是古代廉吏之“七慎”:慎始、慎微、慎独、慎癖、慎权、慎行、慎终。加强法官廉政意识的主要手段就是学习。目前,各级法院都在积极开展法官廉政建设工程活动和各种廉政警示教育活动,这些活动都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学习教育阶段。学习和教育是相对的,“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知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通过职业道德教育与学习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与价值观。只有不断的学习和加强教育,才能提升法官清正廉洁、守中持平的职业操守;只有不断的学习和加强教育,才能确保法官不为钱所累,不为利所伤,不为色所惑,不为名所困。
  (五)创建学习型法院是建设法院制度文化的需要
  法院不再是古代高喊“威武”的衙门,酷刑治吏已经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法院的制度文化,应当是能够充分调动法官积极性与主动性,制度设计的立足点应当由原来的“不敢为”向“不愿为”、“不能为”、“不必为”转变,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遵循“以德治院”的理念,营造开明、民主、互助、互爱的法院人文环境。中国最缺乏的并不是优秀的法官,而是造就更多优秀法官的环境和机制。
制度的创新与完善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学习型组织要求的自我否认、自我完善的过程,通过学习其他国家、其他组织、其他法院先进的制度文化与管理模式,认清自己现存制度的优势与弊端,结合本地、本院的特点,借鉴、吸收国内国外行之有效的制度,摒弃僵化的制度,制定符合本院实际,科学规范的制度。我们所看到的任何一个良好的制度,都是广纳建言、严密论证、组织学习启发心智的产物,而相反的例子则是随意决策、轻率定论的遗祸。因此创建学习型法院,是法院制度创新的必由之路,也是建设法院文化的有力保障。
三、余论
  建设新时期的法院文化,必须坚持学习型组织所要求的学习与超越。自我发展必须通过自我否定,而自我否定有时候甚至是痛苦的,正如蝉蜕壳,通过自我否定,达到精神的升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作为组织学习中的个人,必须坚持终身学习。而作为组织本身,也必须通过不间断的互动学习,达成一种学习氛围,使学习成为第一需要,从学习中获取动力。
  创建学习型法院,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营造一种学习氛围,帮助法官树立全面学习的观念,终身学习的观念,知行合一的观念。将业务知识学习与提高人文素养相结合,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将通查历史与反思现实相结合,将书本学习与向他人请教相结合,将立足本国经验与借鉴国外成果相结合,改变视学习为政治任务的观念,克服功利主义思想,真正把学习融为工作、生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将所学所想应用于司法实践,做到知行一致。

责任编辑:鲁伟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