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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担保人参与诉讼的探索

  发布时间:2012-08-10 07:01:45


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呈现出案件数量、涉案金额不断增加,案件调处难度曾大的特点。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设立担保人并参与诉讼,对于化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矛盾,提高办案效率,降低上访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担保人参加附带民事诉讼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担保人参加附带民事诉讼的理论依据

实践遇到的担保案例:…… 担保物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行使情形为行使条件。担保物权在担保过程中仅为一种可能性权利或者期待型权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担保人以从轻、减轻刑事被告人刑事责任或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作为民事赔偿部分的担保条件,减轻了刑事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亦可将担保人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害人在刑事被告人无法履行赔偿义务时,通过担保人提供的物质担保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符合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从民事诉讼法理论上讲,担保人即具有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可在刑事被告人不履行赔偿义务时判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二)担保人参加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依照本规定执行。” 因此,为刑事被告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可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9条、第27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由此可见,为被告人提供物质担保的担保人可以作为诉讼法意义上的当事人。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据此,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仅要适用刑法和刑诉法,而且要适用民法和民诉法。 适用民事诉讼法时就可以把为刑事被告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二、提供担保的案外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以自己的相应财产承担担保责任,均可以作为担保人参加诉讼。当然,作为担保人的法人、其他组织必须符合担保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2、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3、自愿承担保证责任、自愿参加诉讼。此种担保人必须以担保人明确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为必要条件, 担保人自愿为刑事被告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保证责任。必须自愿,否则,不可能成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三、担保人参加诉讼的法律地位

担保人自愿为被告人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参加到附带民事诉讼后,其诉讼地位从属于被告人,在诉讼中应当列为第三人,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仅仅在赔偿义务履行上有先后顺序,即一种法律利害关系,但并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从理论上来说,在诉讼中的自愿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一般保证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在判决书中明确先执行被告人再执行该自愿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一般保证人)。

四、担保人参加附带民事诉讼后的法律后果

1、在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担保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2、调解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约定判决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3、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受到严厉的刑罚处罚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大多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持消极或拒绝的态度,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无法得到赔偿。因此,常常以从轻处罚为利诱条件,促使被告人及其亲友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并通过调解使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协议,求得被害人的谅解,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人民法院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达到附带民事调解与刑事裁判“调解以情,听诉以法,情法两尽”的和谐境界。4、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可对第三人进行强制执行。在被告人怠于履行义务或没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对第三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损失得到积极赔偿,而且能够减轻人民法院的执行压力,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五、完善“担保人”制度的建议

1、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的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规定的担保人,在执行程序中,法律文书应当将担保人列为被执行人。2、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规定的担保人,因其已构成事实上的当事人,所以应享有当事人的权利,在法律文书中应将其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不能列为担保人,担保人不属于诉讼法中当事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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