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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必须以客观事实为追求目标 

  发布时间:2012-08-10 07:00:35


(笔者注:本文力求通过对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二者概念的以及两者关系的阐述,以及对审判实践当中“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二字的理解,提出“法律事实必须以客观事实为追求目标” 的理念,以期达到公正司法之目的。)   

  一、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涵义   

   客观事实,是指人的认识所反映的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件、行为。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和行为;法律事实是按照法律的要求,用证据支撑起来的事实,是以法律调整范围为基础、通过立法加以设定以及通过执法、司法程序所认定的事实。  

  二、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相互关系   

  (一)客观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

  一切客观事物的发生、发展、消灭过程中,都会在客观世界里留下它的轨迹,而这些轨迹可能随着时间的流逝和人民主观意识的影响会淡化、扭曲或灭失。因此,法官审理案件时是看不到客观事实的,因此只好依靠客观事物发生、发展、消灭的规律、所留下的轨迹去复原客观事实,这样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说客观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

  (二)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的再现或者反映

   法律事实是通过法律手段对客观事实的再现或者反映。认定法律事实的法律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审判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法官的认识(心证),均属基本的法律手段。换言之,认定法律事实有三种基本手段,即审判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法官心证。由于法官都是在客观事实发生以后再认定事实,这种认定也只能是尽量的事实复原。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局限性,法律事实对客观事实的“再现”或者“复原”也存在着局限性和主观性,两者既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三、对“以事实为根据”中“事实”内涵的理解   

    对“以事实为根据”中“事实”内涵的理解一般有两种意见:一是主张“以事实为根据”中“事实”应是客观事实的理由如下:

1、根据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存在决定认识,人类具有认识世界的能力,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对客观存在进行认识,最终形成自己的意识。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审判人员可以通过诉讼活动对客观事实进行认定。2、客观事实是已经发生过的事实,必然会在客观世界里留下各种痕迹,这为法官查明客观事实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3、我国司法机关有党的坚强、统一的领导,有广大具有社会主义觉悟的群众的支持,有一支忠于人民利益、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具有比较丰富的经验、掌握一定科学技术的司法干部队伍,这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有力组织保证。

主张“以事实为依据”中的事实应该是法律事实的主要理由如下:

  1、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属于对过去事实的认定,是客观事实转化为当事人和法官主观认识的事实的过程, 诉讼证明是运用证据来证明过去发生的案件事实依据。而过去发生的案件事实,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原本的证据可能已经灭失或改变,人们不可能像自然证明那样通过对条件的控制反复再现,任何侦查、推理工作都无法以科学实验的方式重复事实的全部经过。另外,人的认识本身也存在局限性,不可能完全再现客观事实。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司法实践中对客观事实的追寻是有一定局限性的。2、诉讼当事人的干扰因素的存在,也成为寻找客观事实的本来面目的障碍。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本着对自己有利的原则进行的,所以在诉讼中在对案件陈述的时候有可能只陈述对自己有利和对对方不利的事实,或者将对自己不利和对对方有利的事实加以隐瞒或者不予陈述。再有办案人员自身认识能力、水平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使得我们看到的事实难以达到与原本同样真实的效果。3、就程序法本身的而规定来看,对事实的认定也应以法律事实为根据。诉讼法中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时间都有具体的相关规定,在诉讼证明过程中,对当事人主张、举证时间也做了相应的限制。证明事实与法官认定、采用事实均受制于诉讼证明的价值、原则和规则,这些价值追求和原则、规则一方面维护真实的实现,另一方面为维护更高的价值利益而不得不放弃或限制某种真实。这就是说不能为寻找案件的客观真实而无限制、无止境的进行下去,只能在一定条件下得出相对真实的结论。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反映了社会发展、法制完善的历史发展过程。客观事实既然不能再现,我们看得到的和使用的当然也只能是法律事实。但作为一个正义的法律工作者应谨记:追求客观事实是目标,运用法律事实是规则。

  四、法律事实必须以客观事实为追求目标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认定事实的审判程序、证据规则以及其他法律手段,都是以追求客观事实为目标的。一种审判程序和证据规则是否合理,要看其是否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认定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相一致。可以说,当今无论是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审判规则和证据规则,也无论我国现行的证据规则,实际上都是人类为在诉讼中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事实而设立的一种规则。法律事实越接近客观事实,裁判结果将越公正,这就要求我们务必追求法律事实向客观事实最大限度的靠近。

在追求法律事实向客观事实最大限度的靠近的同时,也应注意:我国向来实行的是罪恶纠纷观,因此倾向于要求“按本来面目”来认识事物, 这容易就造成在诉讼过程中对真实情况的无限追寻,而在这个过程中有可能形成为追求实质的真实而不顾程序上的公正。不论是审判者还是控辩双方,都不能为寻求客观真实而无限制的进行诉讼活动,切忌在追求客观事实的同时勿忘程序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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