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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上解决婚内侵权赔偿问题

  发布时间:2012-07-31 09:41:22


案例简介:
刘某某(女)与魏某某(男)系夫妻关系,2011年10月31日21时许,刘某某与魏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厮打,刘某某用水果刀将魏某某捅伤,造成魏某某开放性胸外伤,血气胸,左肺下叶挫裂伤。
2012年4月21日,魏某某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与刘某某离婚,此案正在审理中。
2012年4月16日,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2012]41号起诉书向我院提起公诉,指控刘某某故意伤害罪,同时魏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某赔偿药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三万余元,同时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此案正在审理中。
刘某某用刀捅伤魏某某,造成魏某某开放性胸外伤,血气胸,左肺下叶挫裂伤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合法的财产、人身权利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两个法条看,刘某某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刘某某与魏某某之间的侵权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到目前为止,虽然已经向法院提出离婚之诉,由于案件仍在审理之中,他们依旧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是典型的婚内侵权。婚内侵权,即夫妻侵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法侵害配偶另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造成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方面遭受损害的过错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有侵权行为发生,被侵权人就应有权利获得民事赔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然而婚内侵权因其双方关系的特殊有其特殊性。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系夫妻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十九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有特殊约定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法定的共有。夫妻财产共有制,也即夫妻属于经济共同体,用老百姓的话说“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不分你我。”这样一来,即便构成侵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如何赔偿呢,用侵权人的财产赔偿被侵权人,就相当于将钱从一个人的一个口袋又放到了另一个口袋,除非侵权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属于个人的财产,否则实际运作起来,即便被侵权人形式上得到了赔偿,也没有真正的意义。正是出于这些实际问题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透析法条,也就是说我国的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侵权在婚姻存续期间要求获得赔偿。
本案例还有一定的特殊性,就是离婚之诉与刑事附带民事之诉几乎同时提起。离婚之诉本院受理后,是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6个月,刑事诉讼部分,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按照普通程序公诉的,案件审限为45天,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后,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合并审理,审限仍为45天。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限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能会先于民事诉讼审结,也就是说双方婚姻关系还没有结束,财产还没有分割,那么会导致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的民事赔偿部分如前所述没法执行,会将这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陷入尴尬境地。综合本案,有两个方法解决此问题。
第一,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另案处理,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法条并不是要求被害人想要获得赔偿就必须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事实上,被害人还可以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为了避免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陷入尴尬境地,被害人可以自己选择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撤回起诉,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办案人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驳回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起诉,告知被害人待离婚之诉审理终结之后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中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可以中止诉讼。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只有以民事部分离婚之诉的审理结果——准予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为依据,才能得以执行。将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中止审理,一来以免刑事部分超审限,二来让判决的执行可以落到实处。
近年来,很多学者都在探索婚内侵权的赔偿问题,学者大都从婚内侵权赔偿的法律、制度构建角度出发,论证了构建婚内侵权法律和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合理性。婚内侵权是实实在在存在的问题,但是在 婚内侵权发生后,婚姻还在继续时,被害人有几人会提出侵权赔偿呢,被害人也即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只要还想维系婚姻关系就只能选择原谅另一方了,否则,夫妻双方对簿公堂索要赔偿,婚姻以后该如何继续呢,在我院的审判实践中也从未发生过此种情形的案例。即便是其他法院有过这种情形,应该也是极个别的案例,法律和制度都是具有普遍性的,如果个别行为也用法律和制度进行规范,那么面临的情形是法律、制度泛滥了,人们没有自由而言了,可见构建婚内侵权法律和制度以支持被害人获得赔偿是没有必要的。只有从程序上解决婚内侵权赔偿问题,才既能保护家庭的安定团结,又能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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