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农村富余劳动力战略化转移,成为现代农业跃升发展的大趋势,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的增多,使传统的婚姻观念受到冲击,近年来,农村婚姻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呈逐年上升趋势,并呈现出新的特点。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不仅是个人的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婚姻诉讼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秩序的混乱,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背景下和谐社会,笔者拟以甘南县人民法院近3年受理的农村离婚案件为例进行浅显分析,针对新形势下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谈一些肤浅看法,以抛砖引玉。在甘南县法院近三年来所审理的农村离婚案件中,2010年审结离婚案件325件;2011年审结离婚案件344 件;2012年截止到六月份审结离婚案件135件。
一、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成因分析
(一)传统婚姻观念的变化是离婚案件增多的思想根源。一是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有一定文化基础的新时代农民更容易接受新的思想观念,婚姻自由意识增强,过去被认为“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绝大多数人农民,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大多离开校门后就到城市闯荡,受到乡村传统婚恋思想影响较小,他们不再认为离婚是一件丑事,而是法律赋予自己的合法权利。二是追求婚姻幸福的期望更高。大多数农民都有外出打工的经历,他们走出封闭的乡村,外出打工提高收入的同时,开阔了眼界,增长了见识,结交了更多朋友,其人生观和婚姻观也潜移默化的受到了影响。当其认为原有婚姻是一种“不幸”时,往往认为自己有权利、有能力、更有机会去追求新的幸福。三是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意识增强。进城务工使农村女性有了与男性平等的工作机会,从而使其经济上相对独立,减弱了对男性的依附,加之其对婚姻自由、妇女权益保护、聘请律师维权等政策和法律知识有一定了解,增强了其冲破“不幸”婚姻追求个人幸福的勇气,离婚则成了她们改变旧有婚姻关系的最佳出路。甘南法院近3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高达67﹪且大多数都委托有专业律师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二)草率结婚、缺乏经营婚姻的技巧等原因。对婚姻缺乏认识,感情基础差,婚后常为琐事发生纠纷。在现在的农村,大部分的婚姻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形成的,自由恋爱所占比例极少,甚至有的当事人在见面几天后就匆匆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相处时间短,婚姻基础差,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又无法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所以在婚姻生活过程中,由于缺乏了解,就容易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另外80后、90后的年轻人个性鲜明,在婚姻生活中稍有分歧便草率提出离婚。视婚姻为儿戏,并缺乏经营婚姻的技巧。甘南县法院在近3年审理的离婚案件中,80后、90后起诉离婚率逐年上升,其中因性格不合,难以沟通为由起诉的案件达80%以上。
(三)家庭暴力是致使婚姻瓦解的另一重要原因。这类离婚案件在农村有增无减。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由于受封建思想、文化的影响,夫权思想仍很严重。特别是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时,不少人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和肆意虐待。随着法制建设逐步推进,妇女在潜移默化中也有了朦胧的法律意识,在自已不堪忍受的情况下,她们开始诉来法院,希望通过法律摆脱不幸,寻找新的幸福。3年来甘南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这类离婚诉讼案件占的50%,同时这类案件即使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和好,往往经过一段时间后,家庭暴力再次发生,当事人又会再次起诉。
(四)“婚外情”是导致离婚案件的增多的首要原因。婚外情是近几年成为困扰现代家庭的一道解不开的畸形情结,它是家庭破裂的导火索,近几年在农村因婚外情导致一方起诉离婚的比例越来越高。外出务工者因自身道德观念不强,家庭责任意识差,加之有的夫妻分居时间较长,缺乏必要地沟通,共同交流机会减少,久而久之感情疏远,这时他们往往抑制不住外面花花世界的诱惑,见异思迁,极易引发婚外情。而留守在农村的一方或耐不住寂寞,或知道另一半不忠后产生报复心理,或家庭负担太重不堪忍受,也往往容易冲破道德底线。在近3年甘南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涉及婚外情的就占离婚案件的30%,真正调解和好的不到10%。
二、法院审理农村离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当事人对夫妻感情破裂举证困难。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是人内心的思想活动,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别人只能从一些表面现象去猜测,加上大家多奉行“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的思想,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人是比较困难,即使有些案件事实是众所周知的,又没有人肯愿意出来作证。所以在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比较少。甘南法院近3年审理的离婚案件中仅有结婚证和户口本作为证据的占70﹪以上。
(二)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比例较高。在当今社会大流动的环境下,一方下落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一般与家人联系,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找其下落;有的男女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有的在外另有意中人,有的被新的生活所吸引,或做了他人的感情俘虏,就抛夫弃子,或抛妻弃子,离家出走,数年不归,另建新家;有的一去不复返,音讯全无,下落不明,这都导致公告送达的案件增多,当经公告送达被告仍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就只有缺席审理。甘南法院近3年年审理的离婚案件中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达20﹪。
(三)农村家庭对婚生子女的抚养权相互推诿较为严重。对于有婚生子女的离婚案件,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置往往是离婚案件双方争执的重要焦点。但是这种争执不但但是表现为双方争取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有时还会表现为双方均推脱婚生子女的抚养。有些当事人怕离婚后带着孩子不好再找,所以往往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要求孩子由对方抚养,有些当事人以自己没有抚养能力为借口要求对方抚养,对孩子的抚养费也是百般推脱,能少拿一分是一分,殊不知双方当事人在此段失败的婚姻解脱的同时,深深伤害的是孩子幼小的心灵,能生却不愿意抚养的道德沦丧最终伤害的是亲生骨肉以致毁了孩子的一生。据了解甘南法院在近三年的离婚案件诉求中要求婚生子女由对方抚养的占案件80%。
三、对如何审理农村离婚案件的建议
(一)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要切实贯彻“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原则,加强对离婚案件的诉讼调解,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努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尽量促成双方和好,而不要轻易判离,即使是因婚外情导致的离婚诉讼,也不是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作调解工作时可邀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或家族中资历、威信较高的亲朋参与调解,或者邀请妇联、村委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或组织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发挥优势。不宜过快判决不准予离婚或未经深调既径行判离。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调解不成而必须判决的,要正确把握离与不离的标准,无充分证据不得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使双方好聚好散,力求判后不产生新的更深矛盾。
(二)建议在各基层法院设立一个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及重要性日益突出,它不仅仅是单纯的个案,如果处理不好很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恶性案件,因此,笔者建议应设立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着力化解家庭的一系列纠纷。针对这些案件的特点,应配备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和适当的女法官,注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力挽回一个家庭,促使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
(三)建立多元化调解婚姻纠纷的机制。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对婚姻家庭中出现的矛盾要加大调解力度,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耐心做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帮助彼此间面临的差异和改进沟通方式,尽最大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破镜重圆;即便通过调解双方仍不能和好,也可以通过调解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组织,乡镇司法所的积极参与,可以有效避免夫妻双方矛盾扩大和裂痕加深,也能够取得第一手资料。对于因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恶习等情形引起离婚的,可帮助受害方举证,为受害方作证,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多道“防线”,预防违法婚姻。近年来,婚外同居、早婚早育、结婚不登记等行为仍是造成当地农村家庭不稳定的重要隐患。因此,需要在家庭、单位、基层群众组织与婚姻管理机关之间,建立起多道防线,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综合体系,引导他们正确对待和处理婚姻、家庭和社会的关系,有效防止此类违法婚姻的发生。
(五)持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将《婚姻法》纳入农村普法教育重点,推动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增强责任感。开展送法“进工厂、进工地、进农村”活动,以案释法,在农民中树立遵纪守法、明理讲法、知荣明辱的观念,培养农民群众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