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治论坛 -> 审判研讨

小议我院法警队伍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解决对策

  发布时间:2012-07-31 09:28:21


      司法警察简称法警,是人民法院内部的独立警种,法警不像公安机关中的警察被大家所熟知,但他在法院中发挥的作用已经不可忽视,已经成为辅助审判的重要力量,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法警队伍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严重的影响了法警职能作用的发挥。下面我就探讨一下我院法警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警力不足,但任务繁重
      目前,根据我省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设置,我院共有法警8名,都是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进院的,其中有三人兼职执行局执行工作,包括法警队大队长,有三人在法庭兼职书记员工作,有两名老警即将退休,警力不足和兼职的情况已经严重影响着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表现在:
      一是刑事案件押解、看管、值庭警力严重不足,安全隐患极大。近年来,在刑事案件庭审中,哄闹法庭、犯罪嫌疑人自伤自残逃脱的事件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押解、看管和值庭规则,明确规定两名法警押解一名被告。依此规定,开庭时一名犯罪嫌疑人至少需要2名法警进行押解。由于本来法警就少,加上有时一天开几个庭,几个部门同时用警,刑事庭审的警力配备根本无法落实上级的规定,大多数情况下,法警不得不一人押解、看管多名被告,一旦出现了犯人逃脱、自杀、自残的情况,法警根本无法控制,所以近年来,犯人从法警手中逃脱的事件时有发生,而且向高发事态发展,问题的严重性已经不容忽视。
      二是执行时的警力很难保证。执行法官的人身安全和法院尊严常常受到严重威胁和侮辱。最近几年来,执行工作呈现出案件越来越多、抗拒执行、甚至暴力抗法事件逐年上升的特点。因此,执行工作中用警十分频繁,需要占用警力很大,然而,一个基层法院只有几名法警,或者几名要保障刑事、民商审判以及法院安全保卫,执行用警更加显得捉襟见肘,有时根本无警可派。由于警力不足,有的执行案件一拖再拖,执行效率受到严重影响,申请执行人意见很大,那些经常上访的很多都是因为执行案件解决不了,导致积怨加深,最后不得不通过上访来解决问题,由于参与执行的警力不足,执行现场缺乏那种庄严的氛围,执行工作得不到保障。
三是民事案件开庭时秩序混乱,法律尊严得不到维护。民事案件向来是我院审判案件中的老大难,不仅数量多而且矛盾较大,尤其是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双方情绪波动很大,在法庭上大大出手的情况频繁发生,而近年来有越演越烈的趋势,一些极端的男方往往抱着你要跟我离婚我就让你死的想法,还有甚者当着法官面伤害、杀死对方。而我院现有编制配备的法警人数基本上派不出警力参加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财产保全、庭审时法庭秩序的维护,大多数还是法官和书记员自己操作,遇到当事人违反法庭纪律甚至哄闹法庭时,法官不得不自己维持秩序,即使维护秩序,很多当事人也不予理睬,这种情况在我院尤为突出。在法庭上当事人相互指责、谩骂、动手动脚的现象十分普遍,由于没有法警值庭,致使法律的威严缺失,在民事案件中一些证人作伪证的情况也较为突出,致使法官在短时间内查不清案件,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四是遇到突发事件时,难以快速集结警力控制局势。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变化和利益的深刻调整,各种利益冲突加剧,加上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有时遇到少数当事人藐视法律,公然纠集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甚至殴打司法人员,毁坏法院财产,有的冲击法院办公场所,拦截法院警车。遇到这种情况,仅仅靠当日值班法警,警队领导和院长往往是措手不及,束手无策,等紧急调警或向公安机关求救,又常常远水难解近火,事态的发展已无法控制,而且往往已经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
    (二)法警职级待遇低,发展空间小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调整人民法院部分职务配备规格和职数比例的意见》(法政[2001]225号文件)规定的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审判人员的职务配备规格和职数比例,没有把司法警察纳入解决职级、职务的范围。因而造成了司法警察队伍的职务规格普遍偏重于低的现象。一般法警无论工龄多长,年龄多大,工作多么优秀,几乎没有解决行政职级的机会。如我院有两名法警,工龄二十多年,至今还是普通干警。这就形成了同样工龄、同样优秀、同在一个法院,由于法官、法警在不同岗位工作,两者政治地位差别很大,导致发展空间差别极大。
    (三)造成我院警力不足和队伍不稳定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法警年龄偏老龄化,法警编制不够
      近年来,我院招录法警有限,基本上退休一个才能进来一个,人员数是固定的,只不过是走了一个来一个,而作为一个警种的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同样承担着巨大工作压力的法警队伍,却没有得到一个长远增编补员的计划。
     二是没有专门规范法警的法律,政治前途渺茫,影响队伍稳定。
由于规范法院法警的法律只有最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这只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个条例,效力低于法律,而该条例也并未赋予司法警察履行相应职责时所具有的权力,所以法警的工作只能是在法官的指令下进行,而且法警没有办案权,自然政治前途渺茫,和相同工龄、年龄的法官比职级相差很大,这种待遇上的不公正、不平衡、社会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是引发队伍思想不稳定,工作积极性难以调动的客观因素。
    (四)提高法警队伍战斗力的几点建议
     一是增加法警编制、努力解决警力不足
      从调查情况看,各级法院法警队伍警力不足、法警老龄化、出现“断层”的情况非常严重,因此,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积极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申报增加专项编制,从根本上解决法警警力不足问题。对于争取到的编制,必须由省级公务员招录考试中严格筛选出来,做到公开、公正、竞争、择优,从而提升法警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是尽快出台关于法院法警的法律,明确职责权力
      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的一支武装力量,无论从其工作性质和在司法活动的地位作用,还是从现在的队伍规模和今后的发展趋势看,加强和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步伐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而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法警的职责和权力则是对当前法警队伍存在的问题最根本的解决办法,让法警的权力有法可依,这样才能调动法警的思想积极性,使其政治前途光明,充满希望,在级别和地位上与法官同齐,这样法警队伍才能稳定,法警工作才会有动力。
三是提高法警待遇,领导加强重视
由于法警履行职责缺乏法律依据,所以在法院中只是辅助办案人员,而法警属于警察的一种,在发放工资及相关补助的时候只能是参照公安机关的警察进行发放,所以就得不到辅助办案人员等相关津贴,而且由于法警的这种双重身份很尴尬,导致法警无法发挥自己的职能,在法院办理不了案件,那么领导自然就不会重视,但从上面的阐述中可以看出,法警的作用已经不可忽视,法院的庄严和法律的尊严受到严重的挑衅,法院的各个审判岗位都需要法警的协助,来震慑犯罪份子、被告人,所以提高法警待遇,加强重视已经刻不容缓。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