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科学合理警力使用,保障全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司法警察条例及有关管理规定,制订如下制度:
一、上级司法警察部门调用警力,应当通知法警队长,由法警队长向院长或主管副院长商调,院长或主管副院长同意后,法警大队派出警力。
二、刑事案件开庭,刑事审判庭应当事先向法警大队发出出庭通知,法警大队根据出庭通知安排警力提押人犯和值庭。
三、其他各业务庭开庭需要使用警力,应当提前一天填报警力调配表,报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批准后,法警大队派警力值庭。
四、财产保全需要司法警察协助,各业务庭室应当提前一天填报警力调配表,报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批准后,法警大队派出警力。
五、执行案件需要司法警察协助,执行部门应提前一天填报警力调配表,报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批准后,法警大队派出警力。
六、其它事项需要使用警力,应当提前两天填报警力调配表,报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批准后,法警大队派出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