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司法公开 -> 规章制度

司法警察押解、看管、值庭制度

发布时间:2012-07-12 17:41:37


一、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依法履行押解、看管、值庭等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

    二、司法警察执行任务,应按照有关规定着装,保持警察的作风纪律和精神面貌,并严守岗位。

    三、司法警察押解人犯,一律使用械具。提押既要文明庄重,又要严肃谨慎;不得与人犯谈论案情,不得做与押解无关的工作。

    四、司法警察看管人犯,应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被押解人犯的动态,严防人犯行凶、自残、自杀、逃脱、串供、传递信物及其它不法行为;并严防其他人向人犯传递信息。

    五、司法警察值庭,应听从审判长指挥,维护审判秩序,及时准确地传唤当事人、证人和传递、出示书证、物证;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将书证、物证传递到当事人手中;犯罪凶器一律不得递给人犯。

    六、司法警察遇到紧急情况时,应沉着冷静、勇敢坚定、听从指挥或机智灵活地予以处置,以确保被押解人犯不失去控制。

责任编辑:高 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