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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基本指导

发布时间:2012-07-12 13:22:25


    为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使当事人明了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将举证事项告知如下。

    一、证据种类及特征

    1、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有以下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证据应当内容真实、取得方式合法并且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否则本院将不予采纳。

    二、举证要求

    2、当事人应当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予以反驳的,应当说明理由,如主张相反事实的,应当提供反证。

    3、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应当按照所要证明事实的顺序进行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并填写“证据目录”,以及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4、书证、物证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原件、原物。除非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或者对方当事人对复制件予以认可,或者与原件核对无异,复制件不得作为证据采用。

     5、当事人从有关单位、部门摘录的证明材料,应说明材料的名称、出处,并由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部门加盖公章。当事人以某一文件、材料的部分内容作为证据时,应提交该文件、材料的全部,以便本院全面审查。

     6、当事人向本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提交该中文译本的公证文书。

     7、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提交证人的身份情况并应协助本院通知证人参加庭审。

    三、申请调查取证情形

     8、当事人申请本院调取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调取的证据及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明确具体,且与案件有关联;有明确的调取线索;确属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9、当事人申请鉴定、审计的,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鉴定、审计机构及鉴定、审计人员,协商不成的,由本院予以指定。当事人申请勘验、评估的,由本院依职权指定有关机构进行。

    10、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的,本院一般不予准许,除非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

    (1)鉴定人、审计人、评估人、勘验人不具有相关执业资格;

    (2)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程序严重违法或有失公正;

    (3)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结论明显有误或者明显依据不足。

    四、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11、举证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由本院确定。

    12、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13、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延期举证的书面申请,本院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本院决定。

    14、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本院不予采纳。 “新的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在本院准许的延长期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对方当事人可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15、当事人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进行证据保全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16、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17、当事人申请鉴定、审计、评估、勘验,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但申请重新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的除外。

    18、证据交换可依当事人的申请或本院视案件具体情形决定。证据交换的时间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或由本院指定。本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本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未组织证据交换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在开庭之日前到本院查阅、复制对方证据。

    五、当事人不当行使证据权利、履行证据义务的法律后果

    19、当事人拒绝提供证据、无法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20、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此后提交的证据本院将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21、如证人不能出庭作证,则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2、被告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的,视为自行放弃抗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

    23、当事人应在诉讼中保持其陈述的事实及证据观点的一致性,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证据观点前后不一致的,本院可能采纳对其不利的陈述及证据观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不利的陈述及证据观点的除外。

     24、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陈述的案件事实或提出的某项证据,不表示明确的承认或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其认可。

    25、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推定该主张成立。

    26、因一方当事人的主观原因而导致案件多次开庭或者案件的审理超过审限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该方当事人赔偿因此增加的费用损失(如车旅费、误工费等)或请求增加该方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份额的,本院可予支持。

    27、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伪造、毁灭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对诉讼中有上述不法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高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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