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在省司法厅建议下《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2017年被列入立法的预备项目,今年被列入立法的正式项目。为推动全省“法治建设年”活动深入开展,省人大《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立法工作驶入快车道,尤其3月份以后进入冲刺阶段,分别以省司法厅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名义召开了6次征求意见会,在哈尔滨、绥化和山东调研召开座谈会6次,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四次会议分组讨论审议,多次反复修改,终于6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关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我省也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全国第二个出台《法宣条例》的省份。《条例》紧密结合我省自身特点和实际,系统地总结了我省30多年来普法工作的有益经验。突出了实用性和操作性,主要规定了建立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责任;突出重点人群,体现针对性;坚持活动引领,创新形式载体;推进法治文化建设,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等方面的内容,最大的亮点就是把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作为一条主线贯穿《条例》始终,突出强调坚持“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条例》的制定出台是“法治建设年”一项重要成果,是普法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为国家制定出台《法治宣传教育法》提供了可借鉴的龙江智慧,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