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下列黑恶违法犯罪: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还要依法严惩采取“套路贷”“校园贷”和网络诈骗等新型涉众型的黑恶势力。
二、有上述行为的黑恶违法犯罪人员,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主动投案自首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拒不投案自首的,坚决缉拿归案;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坚决打击。黑恶违法犯罪负案在逃人员的家属和亲友,要积极规劝其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违法犯罪;对窝藏、包庇黑恶违法犯罪人员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黑恶违法犯罪,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依法坚决打击;对涉及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一律移送纪委监委机关处理,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四、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履职尽责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追究法律责任。
五、鼓励、保护人民群众检举揭发黑恶违法犯罪线索。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保密和保护,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452-5626400
举报邮箱:gnxshb5626400@163.com
县公安局举报电话: 110、0452-5622389
县监察委举报电话:0452-5625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