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案件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兑现,也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为此,大家要理性的认识“执行不能”。下面就说说“执行不能”案件的基本特点吧。
1.案件类型集中。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金融借贷、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以及刑事财产刑等5类。此外,涉困被执行企业转入破产处理后,“执行不能”问题也较为突出。整体而言,在“执行不能”的多发案件类型中,以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占比最高,刑事财产刑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最低。
2.查控处置存在两个极端。两个极端为要么无财产、无查控,无可供处置的标的;要么多财产、多法院交叉轮候查控,待协调事项盘根错节、千头万绪,短期难以处置。前者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以及刑事财产刑等案件,权利人事前疏于设定担保物权等风险防范措施或事发突然无从防范;后者则突出体现在金融借贷和涉困企业系列案件中,财产已设定抵押,部分存在证照不全、政策性限制等瑕疵,不具备处分条件。
3.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较差。被执行人积极回应并配合法院解决纠纷的比例较低,绝大部分处于消极应付状态。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较差,无法通过向亲朋筹款的方式一次性了却纠纷,亦无法通过先部分履行的方式,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索性“债多不愁还”。
4.申请执行人存在认识问题。很多申请人不能理解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某些难以回避的社会风险,不能正确区分执行不力与“执行不能”,以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就可以坐等法官“送钱上门”,一旦发现法院无法为自己讨回钱款时,失望情绪较为明显,觉得法院“开白条”,这成为影响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提升的重要制约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