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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18-07-12 17:15:56


执行难是指而没有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其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废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或出现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属于主观上无法执行。

执行不能指的是对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即使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手段和措施,均无法执结的情况,属于客观上无法执行。“执行不能”不属于“执行难”的范畴。 例如“借钱放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这些“借钱放贷”人员只是把下家的钱汇集起来放贷给上家,自身没有任何资产和偿债能力,一旦其资金链断裂则无能力还款,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再如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当被执行人无房无车无存款,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的时候,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即便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受害人也无法得到赔偿。

因此请广大群众理解法院执行工作,“执行不能”不能与“执行不力”划等号。院一定会穷尽执行手段去执行,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解决执行难是针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一定会想尽各种办法,定期查控,定期执行,给执行申请人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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