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期限是指人民法院从立案到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期间。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另外,应当注意的是,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不算在审理期限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