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针对不同种类的证据,您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质证:
(1)对于书证、物证,您可以要求对方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可以质疑其真实性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
(2)对于视听资料,您可以质疑其采集手段的合法性,以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
(3)对于证人证言,您可以从证人的主体资格、证言的真实性、客观性、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等角度入手进行质证。如果证人出庭,经法庭许可后,您可以对其进行发问;这时需要注意的是,发问时不要使用诱导性的语言,也不要故意激起证人的激动情绪,否则不但不利于案件的审理,而且容易给审判人员留下不好的印象。
(4)对于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您可以从鉴定人的主体资格、鉴定结论与勘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等多个方面进行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