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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手车”难倒原被告,俩车架号能否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17-06-16 14:37:45


   近日,甘南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该案件不同于一般的车辆买卖合同纠纷,单纯的要求交付车辆、变更登记或者解除合同,而是原告朱某声称因为无法过户所以要求被告张某解除合同。

   原来,2016年3月,朱某在张某处购买了涉案车辆,验收无误后,向张某交付了车款,并获得了车辆,但当天并没有过户,而是过了两三个月准备过户时发现车辆存在两个车架号,这导致车辆无法变更手续。张某表示很冤枉,该车辆已经是七手车了,两个车架号不知道什么时候出现的,而且朱某已经验收合格了才交付的车辆。朱某也表示无法接受不能过户的事实,认为车辆买卖不公平。

   为查明案件事实,甘南法院在甘南县车辆管理所调取涉案车辆档案材料,档案中显示车辆登记手续变更多次,但车架号只有一个。车辆存在两个车架号导致无法过户,这种案件实属罕见。主审法官认为,首先,双方不符合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车辆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双方亦无相应意愿协商解除合同。第二,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朱某无法过户既非不可抗力造成,亦非张某不协助履行合同,只是因为车架号有两个。而有两个车架号这种事情实际上是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承担的问题。按照交易习惯,车辆在交付之前,风险由交付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现如今车辆已经交付给朱某,且朱某经过验收合格才交付车款,应视为车辆无瑕疵。在交付车辆两三个月后朱某才发现有两个车架号导致无法过户,这种风险就应该由朱某承担。且朱某拿到车辆之前,该车辆经过多次辗转,在车管所亦有备案,均无异议,不排除系交付后所为的事实。

   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政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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