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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介绍人反成被告,20万“工程款”该不该给?

  发布时间:2017-06-16 14:32:01


   近日,一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甘南法院民一庭开庭审理。不同于以往的案件,该起案件的被告之一是建设施工合同的双方介绍人。原来,原告何某、第三人张某、李某当初均是经被告裴某介绍认识的王某,并因此与王某所在的某公司即本案另一被告达成施工协议,承诺为某公司建设钢结构厂房。然而,直至某公司开业前几天,该公司的材料款仍未兑现到原告及第三人的手里。裴某为了朋友的公司能够正常开业,在市里为何某出具一张20万元“欠条”作为“垫资款”,这样何某就从市里拉着材料连夜去往甘南县该公司准备第二天的开业。开业后,裴某得知该公司的经营者不止其朋友王某一人,还有其他人,便决定不再参与其中,并告知何某,但“欠条”当时并未返还给裴某,这也为何某后期起诉裴某埋下祸根。

   何某声称该20万是垫付的“工程款”,现如今,该公司拿不出工程款,就应该由中间人裴某还款。裴某辩称这不是工程款,只是为了保证材料款才临时出具一张欠条而已,而且已经和何某明确表示不再参与,至于何某后期退出工程更无权索要该笔款项。

   该起案件由于另一被告某公司拒不到庭,故法庭调查难度加大,案件事实不易查清。面对原告何某与被告裴某双方各执一词,法庭仔细斟酌深入分析后发现,第一,何某并没有提供能够证明其具备施工相关资质的证据,故建设施工协议视为无效,且何某无法证实施工后厂房是否竣工且经验收是否合格;第二,关于20万元的“垫资款”,何某声称其为材料的担保款,然而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支付了该笔款项,故裴某对这20万元的拒绝给付理由成立。

   综上,法院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在此,小编还要提醒一句,出具“欠条”需谨慎,小心使得万年船!

责任编辑:政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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