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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非法集资 得不偿失

  发布时间:2017-05-26 08:53:00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频发,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数众多,财产损失严重,不仅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还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在此,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的法官将用两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提醒大家——远离非法集资,否则得不偿失。

    案例一:2012年至2013年10月,韩某以提高利率、提前支付利息的办法,非法吸收吴某、王某、张某存款人民币94.09万元,案发时有62.89万元本金无力归还,吴某等三人损失率高达66.84%。经审理,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二:2010年6月至2012年7月,李某以每月3-4分的高额利息,向34名市民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302万元,然后以按月息6分转借给葛某牟利。但因葛某无力偿还,导致34名被害人损失了881.24万元本金,损失率高达67.68%。经审理,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不难看出,非法集资犯罪的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共同点都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媒体广告宣传或利用亲友相互鼓动,达到其吸收社会公众的资金的目的。

    在上述案例中,被害人都是被远高于银行存款和正常民间借贷利率的利息所迷惑,被告人为了迅速扩大集资规模,在前期都会用吸收来的部分资金按期支付利息,从而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通过被害人向更多的人集资。每月3%、一年36%以上的利息曾经让被害人欣喜一时,但当他们发现要不回本金的时候才发现,收到的利息只有本金的30%左右。

    法官们在审理大量非法集资类案件后总结出,非法集资被告人可以概括为三种:第一种是以更高的利息借给他人,用别人的钱给自己挣利息的;第二种是自身经营发生困难,又不能从银行贷款的;第三种是没有任何盈利能力,单纯为了骗取钱财以供挥霍的。前两种一般被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三种属于集资诈骗罪。

    而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就源于这三种人的不“靠谱”。首先,从银行贷不来款说明第二种人不能保障将来无法还款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数案例也证明,他们最后都会“资不抵债”,根本没能力偿还百姓们的血汗钱。其次,第三种人之所以肯支付比银行贷款高出数倍的利息在民间集资,是因为他们根本没想过要还钱,所以利息再高也不怕,钱给了他们只会花不会赚,骗不了银行就去骗没经验的普通群众。最后,第一种人虽然没有侵吞本金的意图,只想“空手套白狼”赚点差额利息,但是他们的利息高出银行贷款很多,有还款能力的人自然都会向银行借钱,最后第一种人非法吸收来的公众存款只能借给第二种和第三种人。就像案例二里的被告人李某,用别人的一千多万元给自己每月赚二分利息,算盘打得倒是响,结果把别人的钱扔进了无底窟窿,自己没赚到钱还进了班房。

    非法集资看似回报丰厚,但是却根本没有偿还全部本金的保障。而因为信息不对等,比如用一套价值百万的房产不可能从银行贷款一千万,但是却可以轻易向一百个人每人借十万,普通群众因为不具备专业金融机构能够查证借款人真实财产状况的能力,所以很容易被非法集资人编造的假象所蒙骗。而所有非法集资案例都表明,普通投资者前期得到的一点点利息根本无法弥补最后的巨额本金损失,资金损失率都在6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了90%以上。所以法官们想通过以上案例和分析,提醒广大群众,谨慎理性投资,切勿被“高额回报”迷惑,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然将会得不偿失!

    法律小贴士

    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集资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通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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