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裁判文书是整个司法工作流水线上的最终产品,涵盖实质意义上的司法公开的各个方面,是增强裁判的透明度、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方式,而说理公开是裁判文书公开的核心与难点。目前我国在裁判文书说理公开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如对当事人诉辩意见归纳不准确、案件事实认定不全面、缺乏对证据的分析、说理不够充分、缺少针对性和创新精神等。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受大陆法系特征的影响,被三段论式的思维模式所束缚,审判人员缺乏在撰写裁判文书方面精益求精的动力,而且我国司法资源匮乏,巨大的审判压力导致审判人员无法抽出时间和精力对裁判文书精心撰写,同时我国裁判文书培训教育的落后也使审判人员的综合能力难以全面提高,使之跟不上时代的步伐。鉴于此,我们应当以司法公开为原则和价值目标加大裁判文书说理机制改革,更新司法理念,明确说理公开的标准;优化资源配置,缓解审判一线的压力;创新培训方式,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建立激励机制,为法官撰写优秀的裁判文书提供强大而持久的动力。
关键词:公开 论理 标准 培训 激励
【正文】
近来,一份被誉为“史上最牛”的刑事判决书在微信朋友圈疯传,网友们纷纷感叹:“原来中国的法官也能写出这样伟大的判决!”该案件系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的一起刑事案件,案情与著名的“广州许霆案”类似,源于客户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存款,获取并转移占有银行巨额资金,因而被称为“惠阳许霆案”。对于该类案件的定性和量刑国内学界争议极大,很多国内顶尖的刑法学教授纷纷撰写文章各抒己见,检察与审判机关之间对量刑轻重的认识也不相同。然而惠阳区人民法院(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作出之后,不仅诉讼各方均服从判决,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还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之所以“惠阳许霆案”的裁判能够取得这样好的社会效果,究其原因,除案件的审理工作做得到位之外,裁判文书制作方面的成功也同样功不可没。该份判决书洋洋洒洒近万字,逻辑清晰、论理透彻、对控辩意见回应全面,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划分得清清楚楚,将法官对控辩意见采纳或拒绝的理由、量刑的衡量因素等阐述得明明白白,不但让受过系统法律教育的职业法律人无从挑剔,就是普通的社会公众也同样能够理解和信服,难怪会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和赞誉。“惠阳许霆案”的成功,充分体现出了裁判文书说理公开对维护法律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也引发了笔者对于裁判文书说理机制改革方面的深入思考。
一、裁判文书说理机制改革的价值
裁判文书是对人民法院的裁判过程、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诉辩的诉讼过程以及人民法院对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进行论证的和法律适用过程的真实记录,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是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载体,是连接法院和社会公众的纽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新一轮司法改革做出了重要部署,其中,《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这段表述再一次申明了中国法治建设中司法公开的重要性和党中央坚决推进司法公开的决心。
司法公开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理念,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防止司法腐败。司法公开包括实质意义上的公开和形式意义上的公开。前者表现为庭审过程中的举证、质证、认证公开,法官的心证公开,裁判结果公开(包括裁判的理由、所适用的法律公开);后者表现为案件的审判对当事人公开,对社会公开。而裁判文书是整个司法工作流水线上的最终产品,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几乎可以涵盖实质意义上的司法公开的各个方面,是最大限度地向公众展示裁决的形成过程、增强裁判的透明度的有效方式,也是社会评价司法工作的主要依据。“不管法院的宪法地位如何,最终的书面文字是法院权威的源泉和衡量标准。”因此,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最重要的内容,裁判文书的透明度越高,人们对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则越信服。
裁判文书公开包含两个层面:一方面是形式上的公开,就是能够通过某种媒介阅读到裁判文书,例如公开宣判、裁判文书上网等,此类公开比较容易操作,本文不在赘述;另一方面是裁判文书内容本身的公开,即说理公开,主要体现在对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两方面的撰写公开,对为何如此认定、为何要适用某项法律条款等问题进行说明。当代法国著名的比较法学家达维德指出,“对于我们这个时代的人,这个原则(指判决必须说明理由这一原则,笔者注)是反对专断的保证,也许还是作出深思熟虑判决的保证。”4因此,裁判理由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核心,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多,是推进司法公开的难点,需要我们深入的探索和改革。
二、我国裁判文书说理的现状
自最高人民法院制订、实施《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来,我国裁判文书改革也得到了发展,增强说理性、提高文书质量已成为裁判文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很多法院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惠阳许霆案的判决书就是其中的典范。但不可否认,目前我国裁判文书的整体质量还不高,尤其在说理公开方面还存在以下不足:
(一)对当事人诉求和答辩意见的归纳不够全面和准确。部分审判人员对于当事人诉求和答辩意见的归纳过于简单,裁判文书不能全面反映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于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发生变化的,部分审判人员在裁判文书中不做交代,使得裁判文书不能体现当事人诉辩的演变过程;还有部分审判人员对当事人的某些主张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甚至变动当事人的诉辩主张。
(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够全面。我国的法律文书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多采取叙述式写法。部分审判人员在叙述查明的事实时表述不够全面,甚至有选择性地认定事实。
(三)缺乏对证据的分析和认定。目前,我国审判人员普遍存在着轻证据的倾向,裁判文书不能体现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的情况,有的对证据只字不提,有的引述证据格式化,缺乏针对性,还有的引述证据笼统含糊,一带而过,不能说明证据来源、证明对象等关键问题。因此在裁判文书中,看不到审判人员对证据的分析、认定、采信和排除的过程,对是否采信、支持主张只给结论,不说明理由,或者说出的理由含糊不清,让人看不明白,难以服气。
说理不充分,没有针对性。部分审判人员说理不够准确,只说同一类型案件都适用的共性的东西,而不针对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主张及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分析说理;还有部分审判人员说理不够全面,只说能为裁判结果服务的那部分理由或者其认为可以公开的理由,而不对诉讼各方的所有证据、主张、观点、理由、意见作出全面分析;另有部分审判人员说理不够透彻,只说表面的,不触及深层次的问题和实质性内容,只简单引用法规条款,裁判文书中既看不到法规条款的具体内容及诉辩双方就法律适用的意见和理由,又看不到法官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之间逻辑关系的阐述及采纳哪方意见的法理分析。
(四)千文一面,缺少创新精神。裁判文书的写作应保持统一性,即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要求加以制作,但内容不应千篇一律,应根据个案的需要采用不同的表达方式,有所变化和创新。但现如今很多审判人员在制作法律裁判文书时不认真思考,硬套既定格式,撰写方法单一,形成了大量“八股文”式的裁判文书,不但让当事人难以理解,就连二审法院的审判人员也很难通过裁判文书对案件的基本情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这样极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
三、裁判文书说理公开的制约因素及原因分析
我国现阶段裁判文书在说理方面之所以还存在着上述不尽如人意之处,是因为在我国的司法制度和实践中尚存在以下几方面制约因素:
(一)大陆法系特征的影响。总的来说,我国的法律体系特征及裁判文书的撰写模式,是以大陆法系传统为特征的,三段论式的思维模式注定不会类似于英美法系的归纳思维,充满对案例之间的比较与识别,自然在说理方面会略显单薄。此外,大陆法系下的裁判文书只是对法律的适用,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判决书尤其是上诉审的判决书有可能成为判例,具有造法的功能,相比之下,英美法系国家的裁判文书会撰写得更加谨慎,说理更加充分。
(二)司法资源有限,法官疲于应付。在我国现阶段,司法资源匮乏已是不争的事实,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巨大的审判压力让审判人员很难抽出时间和精力对裁判文书精心撰写。同时,相对于英美法系法官只负责法律审,我们的审判人员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还要集调解、调查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等工作于一身,工作量非常大。然而,我国没有像美国那样设置很多优秀的足以胜任撰写裁判文书的法官助理,裁判文书只能由审判人员亲自撰写。在这样一个严峻的现实条件下,审判人员能够作出正确裁判、达到每年的结案指标已经是一件相当不容易的事 ,很难再顾及其他。因而,我国的审判人员中普遍存在着重视审判而忽略裁判文书撰写的观念,认为只要裁判结果是正确的,裁判文书出现点瑕疵是无关痛痒的事,从而未能对裁判文书给以足够的重视。
(三)裁判文书培训教育未能及时跟进。由于历史性的原因,我国目前在一线从事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很大一部分没有接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教育,即使通过公务员考录进入法院工作的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也存在着诸如法律实务教育匮乏、信息化水平不高、自身阅历尚浅、审判经验不足等业务短板。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司法案件日益复杂,新型案件层出不穷,需要承办法官运用到大量科技名词或专业术语,案件的审理难度逐渐加大。面对审判人员素质需要全面提高的现状,我国相关的教育培训工作却不能与时俱进。虽然近年来我国对于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但培训次数和人员覆盖率还远远不够,而且现有的培训多是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学习,裁判文书制作方法及技巧方面的培训已成为被遗忘的角落,一直游离于法官培训的视野户外。
(四)激励机制阙如,审判人员缺乏精益求精的动力。对于英美法系的法官来说,一个有着良好的法律推理和解释的司法判决,具有长久的法律力量,这将意味着自己工作成果影响的扩大和延伸。而相比之下,作为大陆法系的法官,我们的审判人员则没有这样的动力。虽然我们每年都有类似优秀裁判文书评比、案例选编等活动,但该类活动对于审判人员的待遇、升迁等影响却并不大。因此,对于我们的审判人员来说,表达上的精益求精求,既不能获得精神上的收益,也不能获得额外的物质利益,因而在目前靠工作数据衡量业绩的大环境下,制作出量多、质量合格的裁判文书才被认为是最佳的选择。
四、我国裁判文书说理机制改革的路径
(一)更新司法理念,明确裁判文书说理公开的标准。
“陈述判决理由是公平之精髓”。 [5]裁判文书说理公开的基本要求是让它的受众能够看懂裁判文书所体现的裁判意思,理解为什么这样判,而不能那样判,从而达到息诉的目的。裁判文书的受众有三个序列,一是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二是社会公众,三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其他成员。要想让以上三个层次的受众都能理解裁判文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语言上,既要运用法言法语,又要通俗易懂,易于理解和接受,这就要求裁判文书中的语言应明白晓畅,不能晦涩难懂;措辞应规范准确,不得产生歧义;语意应确定无疑,经得起推敲;语言风格应平和朴素,概括简练。
其次,裁判文书应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过程进行全面而准确的归纳、分析、认定和说理,以全面、充分的展示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这是裁判文书必须要撰写的内容,也是说理公开的最低限度。
再次,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采用多元表述方式,加强说理性,例如充分运用各种图表、数轴等方法表述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赔偿数额或量刑的计算过程、裁判结果等,对于与案情相关、与案件当事人利益相关却又不宜写入判决主文的内容,如需要特殊处理的政策背景、法条引述的全文以及就案件本身发出的司法建议书等,可以以附件的形式附在判决主文之后。
(二) 优化资源配置,缓解司法资源紧张的局面。
法官的员额应与案件数量成正比,在案件数量逐年大幅攀升的情况霞,法官的数量也应当随之增多,因此应当尽快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向社会公开招录法官、增加法官助理等辅助人员数量等方式,减轻审判人员当前所面临的“高压”态势,让审判人员能够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做好个案,撰写出优秀的裁判文书。同时,还应发展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团体、政府等部门在解决纠纷方面的作用,将一些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的数量。
(三)创新法官培训方式,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首先,应当通过全面、系统的培训教育增强审判人员的法律综合素养。要想制作出优秀的裁判文书,首先应将审理工作做到位,因为审理程序是“生产线”,如果把握不好,那生产出来的产品将很难保证其质量。因此,优秀的裁判文书不是“写”出来的,更大意义上是“作”出来的,是通过严谨的审理程序结合法官的法律修为得出来的。所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并在说理公开方面取得成功的关键是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其次,应强化裁判文书制作方面的司法技能培训,倡导由多名资深法官同时帮带一名新人的交叉式导师制,让新人快速学习各种裁判文书制作的技巧与方法,对常见的错误、误区予以规避,以实现年轻法官的快速成长;同时,通过开设裁判文书制作技能专题讲座、印发相关优秀文书、文书样式设计竞赛等方法,实现对法官裁判文书制作技能的大规模轮训和司法技能的大提升。
(四)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法官撰写更加优秀的裁判文书。
如果说裁判文书是司法工作的“产品”,那么审判人员则是制作“产品”的“员工”。套用企业管理的模式,员工是需要激励的。因此要想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加强说理公开,仅靠要求是不够的,一定要建立起相应的激励机制。这种激励不能简单的概括为仅仅是物质方面的奖励,其实诸如荣誉、成就感、职务晋升等精神激励同样能催人奋进。可以在制度层面上适当提高判例在整个法律运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这样审判人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就不会仅仅关注个案处理的效果,还会更多的关注这个判决对未来司法的意义,从而增加裁判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总之,要让审判人员拥有强大而持久的动力,才能激励其制作出高水平的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