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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孩子,“师”“长”相煎莫太急!

  发布时间:2017-01-17 13:59:33


近日,甘南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案件。原告张某系一名四岁的孩童,被告为幼教机构及一名幼儿教师姚某。原告诉称一日张某放学回家后,其父母发现其精神不定,对人和事都有畏惧感,经查看教室监控,发现教师姚某对原告拽、扯、击打,故原告监护人向该幼教机构及教育局提出质疑,教育局查清事实后对姚某给予记过处分,但原告称其精神受到的伤害未能解除,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护理费60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0元。

经法院查明,原告确实为该幼教机构的学生且被告姚某曾经有过拽、扯、打身体的方式对待学生原告,公安局已经给予相应处罚。被告对此并不否认,但认为原告的诉求没有佐证的依据和法定的标准,表示不同意其主张。原告称“我们想要的是一个态度,可怜天下父母心,谁家的孩子谁不心疼,这么小就受到这么大的伤害对孩子以后的成长会形成多大的阴影”。当庭法官表示了同情和理解,分别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和劝说,于情于理,幼教机构尤其是幼儿教师应该向原告及其父母进行诚恳的道歉或者相应的补偿,奈何由于双方言语不和,态度有异,均表示等候判决。

合议庭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幼教机构遭受人身伤害,幼教机构作为临时监护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依法应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损失认定,护理费系伤者因就医治疗支出的费用项目,依据医疗机构或鉴定意见确定护理级别及期限,原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护理级别及期限,故对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在校遭受非法侵害事实存在,考虑到其心智未健全,该侵权行为对其学习及成长无疑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结合本地区生活水平,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00元,幼儿教师与幼教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年来,幼教机构与在园幼儿的侵权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无外乎教师体罚学生,幼教看管不力。然而我们也要看到,任何矛盾的发生都不是一方促成的,孩子的良好养成不仅需要学校的力量,家长的有效引导亦是不可或缺的角色。一些孩子在家中父母娇生惯养,蛮横淘气,到了学校,老师也只能适当的严格,促使其守规矩,讲纪律。不管是学校、老师,还是家长,出发点都是给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让孩子健康的成长。多一点包容,少一点埋怨,多一分理解,少一分指责,多一些行动,少一些冲突,也许,对孩子的成长而言,才是最有利的。

责任编辑:赵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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