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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应当向法院书面报告财产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6-12-16 09:35: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 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 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 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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