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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哪些情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发布时间:2016-12-16 09:08: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 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 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 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

  (五) 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

  (六)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的;

  (七)其他情形不应当确认的。

  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或者调解组织、调解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调解显示公正的,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但当事人明知存在上述情形,仍坚持申请确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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