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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中婚姻危机与婚姻死亡

  发布时间:2016-12-01 09:27:04


在家事审判机制和方式改革前,对婚姻、继承类纠纷案件只侧重子女抚养、财产侵害,不注重家庭感情的修复,这样不仅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固,还容易让当事人在对抗制诉讼中遭受二次伤害,激化家庭矛盾。家事审判不仅是分配财产和确认身份关系,家事审判的法官也不能只作消极的居中裁判者,家事审判也包括修复婚姻家庭关系、治愈情感、为未成年人提供监护等。为此,在家事审判中正确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尤为重要。

一、婚姻危机与婚姻死亡的区别

婚姻危机也就是说夫妻感情危机,应为夫妻双方在日常

生活中因琐事和彼此之间的性格所造成的争执和矛盾,其并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

婚姻死亡应为夫妻感情破裂,具体指夫妻双方因在日常生活中的争执和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二、区分婚姻危机与婚姻死亡的标准

一是看婚姻基础如何。婚姻基础不只是感情的交融,还

带有浓郁的社会因素,如双方的基本条件、文化层次、家庭背景是否相当等等,如果婚姻基础出现偏差,婚后又不能相互包容,如得不到及时的感情修复,很可能导致婚姻死亡

二是看婚后感情是否要好。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应该是婚后感情衡量的一个法定标准。作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就应相互关心、忠诚、敬重、包容,如果发生纠纷的次数多,频率高,长时间不能互相包容,甚至违背忠义务,这样不利于感情向好的方向发展,长此以往,亦导致婚姻死亡。

三是看离婚的原因。离婚原因是指离婚的一方提起离婚的理由和主要依据。离婚的原因非常复杂,有的是单一的,有的是多元的;有的是夫妻之间的矛盾,有的是家庭内部的矛盾;有的是因外出务工导致长期分居感情淡化,有的是因经济困难生活压力大,个别还有第三者插足等等,只有找到离婚的真实原因,才能更准确的区分夫妻感情的真实状况,是婚姻危机还是婚姻死亡。

四是法定感情破裂的标准。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从五个方面规定了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如何修复婚姻危机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是否和谐稳定,对维护社会安

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家事案件当事人是具有血缘、婚姻、法律拟制等亲属身份关系的家庭内部成员,彼此之间非常熟悉,发生纠纷之前感情深厚。家事纠纷并不意味着只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往往与整个家庭甚至家族有牵连,在其纠纷背后可能潜藏着许多利害关系人,一旦处理不当,就容易导致反目成仇,相互攻击,对当事人的精神伤害比较大。

一是借力调解。成立家事调解中心,邀请妇联、心理专业人士、退休老法官、基层社区组织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对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案件进行诉前调解,以征求当事人意见与主动启动诉前调解相结合原则,将家事调解程序前置于审判程序,此程序以感情修复为主。

二是中案件设立离婚冷静期所谓离婚冷静期,就是法官根据内心确信,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可能尚未完全破裂,暂停诉讼程序,而给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期限,并通过一定的社会力量的介入,让当事人从理性的高度重新认识婚姻生活,再决定是否离婚。离婚冷静期不是单纯的暂停诉讼程序,而是通过法官、妇联、社区、亲属、专业心理咨询师的调解,让双方当事人坐在一起沟通交流,有利于他们正确审视婚姻,或重归于好,或协议离婚,减少诉讼的对抗性而实现纠纷解决的良好社会效果。

三是法院设心理咨询疏导室。与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建立联运机制,对个别案件的当事人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咨询及疏导,准确找到矛盾症结所在,帮助他们正确面对问题,共同解决难题,必要时可由专业心理咨询师开展婚姻危机干预和咨询辅导服务,更有利于亲情的修复及矛盾纠纷的化解。

四是加强预防和宣传工作。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帮助夫妻尤其是年轻夫妻树立“爱情不仅是享受,还需要付出,是需要用心经营与呵护的”婚姻观念与意识。通过延伸服务,使当事人对如何经营家庭,怎样呵护婚姻有了更科学、更清醒的认识,对未来的生活或重组家庭也有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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