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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审判质效评估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2-07-10 23:11:25


   为推动全省法院审判质效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统一全省各级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和法官审判质效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发挥审判质效评估应有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08]6号)和本院《关于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审判质效评估,是指以一定的评估模式和计算方法, 围绕集中反映执法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核心指标,对全省各级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和法官审判质效进行量化评估,并依得分高低进行排序的管理方法。

    第二条 开展审判质效评估,要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和“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强化审判质效意识,构建科学、客观、透明的管理体系,推动全省法院审判质效全面提升。

    第三条 审判质效评估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司法审判规律,尊重客观实际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三)以人为本,激励为主,奖优罚劣原则;

    (四)质量、效率与效果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结果管理与过程监督并重原则。

    第四条 审判质效评估实行三级分层评估模式:省法院负责对全省各中级法院、本院审判执行部门和法官的审判质效进行评估;中级法院负责对所辖基层法院、本院审判执行部门和法官的审判质效进行评估;基层法院负责对本院审判执行部门(含人民法庭)和法官的审判质效进行评估。

    第五条 中级、基层法院应参照本规则,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审判质效评估规则,在省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审判质效评估工作。

    第六条 省法院对中级法院评估项目和权重的设定:

    质量指标:

    1、立案变更率(3)

    2、一审案件陪审率(2)

    3、上诉改判率(3)

    4、上诉发回重审率(3)

    5、生效案件改判率(4)

    6、生效案件发回重审率(4)

    7、违法审判率(5)

    8、违法执行率(5)

    9、裁判文书差错率(3)

    效率指标:

    10、法定期限内立案率(3)

    11、法定审限内结案率(3)

    12、综合结案率(3)

    13、法院年人均结案数(3)

    14、法官年人均结案数(3)  

    15、结案均衡度(3)  

    16、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3)  

    效果指标:

    17、上诉率(5)

    18、申诉率(5)

    19、调解率(6)

    20、撤诉率(5)

    21、信访投诉率(6)

    22、实际执行率(5)

    23、执行到位率(5)

    24、裁判自动履行率(5)

    25、一审裁判息诉率(5)

    第七条 省法院对中级法院实行“逆向相乘求和排序法”,即被评估中院年度单项指标在全省排名位次,与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对应权重“逆向相乘”,得出该中院单项评估分值,以各单项评估分值相加的总得分(扣除减分项分值)作为排序依据,从高到低确定各中院在全省的位次。

    “逆向相乘”的具体计算方法:以本规则第六条中的调解率为例,如A中院年度调解率位列全省16个中院第1名,逆向乘以单项权重6%,即16×6%=0.96分;如位列第2名,则为15×6%=0.9分;以此类推,如位列全省16个中院第16名,则为1×6%=0.06分。

    减分项:被评估中院因工作不当致使发生国家赔偿案件或有重大影响的错案,或重大信访责任事故及其他重大恶性事件的,每件(次)扣5分。

    第八条 省法院机关承担执法办案任务的立案一庭、立案二庭、申诉信访办公室、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赔偿办、农林庭、审监一庭、审监二庭、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共16个部门为受评估对象。

    第九条 省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实行“百分制量化评估排序法”,即围绕集中反映审判执行质量、效率、效果的核心指标,设定基础分为100分,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各部门的单项评估指标及其基础分值,比照本规则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估得出单项分值,以单项分值相加得出的总得分(加上加分项,减去扣分项)作为排序依据,从高到低确定各审判执行部门在省法院机关中的排序位次。

    扣分项:因工作不当致使发生国家赔偿案件或有重大影响的错案,或重大信访责任事故及其他重大恶性事件的,每件(次)扣5分。

    加分项:由调研成果(含司法统计、信息)和上级机关肯定性评价两部分组成,所加分值最高不得超过10分。

    1、调研成果,是指经调研形成的独创性成果被司法解释、文件、制度吸纳及相关调研、信息载体采用情况,所加分值最高不得超过5分。

    2、上级机关肯定性评价,是指部门执法办案工作受到中央和省级领导机关、最高法院及其主要领导肯定情况,所加分值最高不得超过5分。

    第十条 省法院不同审判执行部门之间有同类业务的,以该类业务上两年平均值为比照标准;没有同类业务的,以本部门该类业务上两年的平均值为比照标准;新发生的业务没有可比照标准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对省法院各审判执行部门评估的计算方法:各单项数据每高出或低于比照值1个百分点(人均结案数为1件)加或减1分,得出被评估部门的单项评估得分。单项评估得分不得高出或低于该项基础分值的40%。

    第十二条 评估省法院审判执行部门的项目及基础分值:

     (一)刑事审判部门

    1、上诉发改率(10分)

    2、生效案件发改率(10分)

    3、违法审判率(10分)

    4、结案率(10分)

    5、上诉率(8分)

    6、申诉率(8分)

    7、调解和解率(10分)

    8、信访投诉率(10分)

    9、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自动履行率(9分)

    10、裁判文书差错率(5分)

    11、部门年人均结案数(5分)

    12、法官年人均结案数(5分)

     (二)民事审判部门

    1、上诉发改率(10分)

    2、生效案件发改率(10分)

    3、违法审判率(10分)

    4、结案率(10分)

    5、上诉率(10分)

    6、申诉率(10分)

    7、调撤率(15分)

    8、信访投诉率(10分)

    9、裁判文书差错率(5分)

    10、部门年人均结案数(5分)

    11、法官年人均结案数(5分)

     (三)行政审判部门

    1、上诉发改率(10分)

    2、生效案件发改率(10分)

    3、违法审判率(10分)

    4、结案率(10分)

    5、上诉率(10分)

    6、申诉率(10分)

    7、协调和解率(10)

    8、信访投诉率(15分)

    9、裁判文书差错率(5分)

    10、部门年人均结案数(5分)

    11、法官年人均结案数(5分)

     (四)赔偿审判部门

    1、上诉发改率(10分)

    2、生效案件发改率(10分)

    3、违法审判率(10分)

    4、结案率(15分)

    5、上诉率(10分)

    6、申诉率(10分)

    7、协调和解率(10分)

    8、信访投诉率(10分)

    9、裁判文书差错率(5分)

    10、部门年人均结案数(5分)

    11、法官年人均结案数(5分)

     (五)立案(申诉信访)审判部门

    1、立案(申诉信访)变更率(20分)

    2、立案(申诉信访)调撤率(20分)

    3、结案率(15分)

    4、信访投诉率(20分)

    5、裁判文书差错率(5分)

    6、部门年人均结案数(10分)

    7、法官年人均结案数(10分)

     (六)刑事审判监督部门

    1、违法审判率(25分)

    2、结案率(20分)

    3、信访投诉率(20分)

    4、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率(20分)

    5、裁判文书差错率(5分)

    6、部门年人均结案数(5分)

    7、法官年人均结案数(5分)

    (七)民事审判监督部门

    1、违法审判率(20分)

    2、结案率(15分)

    3、信访投诉率(15分)

    4、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率(15分)

    5、调撤率(20分)

    6、裁判文书差错率(5分)

    7、部门年人均结案数(5分)

    8、法官年人均结案数(5分)

     (八)执行部门

    1、法定正常期限内执结率(20分)

    2、实际执结率(20分)

    3、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15分)

    4、执行案件督查督办及撤改率(15分)

    5、涉诉信访率(15分)

    6、裁判文书差错率(5分)

    7、部门年人均结案数(5分)

    8、法官年人均结案数(5分)

    第十三条 省法院各审判执行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全员评估排序,具体评估排序办法由部门自行制定。评估排序结果报政治部纳入干警绩效考评体系之中。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组织领导本院审判质效评估管理工作的开展,上级法院负责对下级法院审判质效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指导。

    全省各级法院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数据、建立管理评估台帐档案、通报反馈评估结果等事项。

    第十五条 审判质效评估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于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根据工作需要亦可进行季度或半年评估。

    第十六条 审判质效评估排序结果应当通报至被评估单位,并可抄报当地党委、人大、政协、政法委等机关,通报前应向被评估单位进行反馈,被评估单位可以申请复核。

    第十七条 审判质效评估所涉数据,以司法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未纳入司法统计的,由相关部门提供,审判管理部门定期进行通报。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要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上级法院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法院的评估数据进行检查、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第十八条 审判质效评估排在全省中级法院后二位的中级法院及其院长,一般不得参加省法院、最高法院以及其他上级机关的综合性评比表彰;排在本市(地)末位的基层法院及其院长,一般不得参加中级法院、省法院、最高法院以及其他上级机关的综合性评比表彰。

    第十九条 审判质效评估排在本院后二位的审判执行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参加本院、上级法院以及其他上级机关的综合性评比表彰。

    第二十条 审判质效评估结果是审判绩效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审判执行人进行绩效考评时,要将审判质效评估结果纳入其中进行综合考评。审判质效评估结果亦应作为本人晋职晋级、评先选优、立功受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有关评估数据的统计口径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司法统计数字为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对考评项目及其权重(分值)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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