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与妻子牛某离婚后,因中途停止给付女儿抚养费而被妻子诉至公堂。日前,甘南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促成双方就抚养费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圆满结案。
刘某与牛某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同年,未办理婚姻登记即共同生活,并于2009年生育女儿刘小某。2012年4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并约定女儿由牛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然而2015年4月起一直未按约定给付抚养费。于是,牛某起诉至甘南法院,要求原告支付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抚养费共计8000元。
甘南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张丹通过详细了解案情得知,刘某认为牛某不让自己探望孩子,剥夺了探视孩子的权利,且自己经济能力有限,遂拒付孩子抚养费。在找到抚养费纠纷的症结所在后,主办法官考虑到本案有调解的可能,遂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主办法官以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为出发点,以维系父女亲情为切入点,深入浅出地明法析理,积极引导双方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去化解矛盾,使刘某逐渐认识到自己感情用事不履行抚养义务,让女儿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不理智行为;同时,使牛某意识到只为自己考虑不顾及他人感受,忽略了孩子与父母之间那种血溶于水的亲情,也没有认识到父爱对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性。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以每月400元计算,支付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的抚养费共计6400元,于2016年12月30前一次付清。至此,一起抚养费纠纷在法官的倾情调解下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