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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可以少交或不交诉讼费

发布时间:2016-10-28 09:40:38


  一、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

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五、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六、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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