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具体而言,对于赌博罪与群众娱乐活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一、 看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而群众娱乐以休闲消遣为目的。
二、 看主体身份。
赌博罪的主体一般为赌徒、赌棍,而群众娱乐的参加者一般是家庭成员、亲朋好友。
三、 看是否从中抽头获利。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这三种行为在主观上都是为了盈利的目的。群众娱乐不存在盈利的目的。
四、看赌注的多少。
赌博罪的赌注一般比较大,而群众娱乐一般只是少量的输赢。看赌注的大小,应根据个人、地区经济状况及社会公众接受的消费水平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