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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儿或流浪儿致人损害的 应由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6-10-28 08:40:56


  遗弃儿、流浪儿属于被监护人的范畴,但由于它们被亲人抛弃,也不知自己的出身,与其亲人处于事实上的监护脱离状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条规定的精神,应确定这类人致人损害发生地的所在县、市、行政区民政局为监护人。在赔偿原则上应当考虑国情、民情,采取民政部门适当赔偿与受害人分担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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