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法院及时审理案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可以用专递的方式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
在开庭前,根据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用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开庭传票,法院收到的回执上,签收人并非受送达人,应视为法院已经向受送达人送达。
首先,邮寄送达是法律文书送达的法定方式。用邮寄方式送达开庭传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邮政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会强行将送达文件交给受送达人,而是将拒收情况在回执上记明,将邮件退回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所送达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无需再送达。
其次,如果受送达人对回执上的签名不认可,认为并非自己签收,否认自己受到开庭传票,这种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签名是邮政机构造假,就应视为已经送达,法院依法可缺席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