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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6-10-27 09:23:0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的财产提出的确有理由的异议。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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