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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以后 一方欠下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16-10-27 09:17:50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家庭生活、履行法定的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且经营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在经营中所负的债务,应作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应以夫妻的共同财产对外承担清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分居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客观条件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如夫妻因出差分居两地生活;另一种是当事人因主观原因分居,如夫妻出现感情不和而不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对夫妻分居两地生活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如无特殊规定一方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为家庭生活欠下的债务,当然也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而当事人因感情纠纷而分居,则应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虽然分居但婚姻关系并未结束,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对夫妻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夫妻分居以后,一方为家庭生活以及未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赡养义务发生的债务,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一方在分居期间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生活或履行法定义务以及一方自己决定的经营行为则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应作为个人债务对外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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